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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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彭穎禎 (原名: 余亭資 )被告 呂曜 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0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