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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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莫雲琁 即德鋼金屬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麗琴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