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94號
受 罰 人  周貴福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郭麗美 與被告 黃崇聖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為證
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貴福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
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原告郭麗美與被告黃崇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當庭諭知
應於105年8月18日到場應訊,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1紙
在卷可稽,詎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上揭法
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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