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品喆 即元喆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勝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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