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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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633號
原   告 雅曼NUS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亦正
原告與被告 洪振原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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