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 李雪
許美紅 蘇燕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櫻丹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90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3,200元(計算式:97×5,600=543,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