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膺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簡字第49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7,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張桂美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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