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他字第872號、111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88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所送鑑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經查扣之遭便利商店店員在店門口掃地時所拾獲之晶體1包,經送鑑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0.078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屬於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又裝有上開透明晶體之包裝袋,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徹底析離,故應與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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