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聲請人 莊顗薰陳秋玉 之繼承人聲請人 莊權賸 即陳秋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莊顗薰、莊權賸即陳秋玉之繼承人等人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莊顗薰、莊權賸即陳秋玉之繼承人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已繼承分割,請補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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