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5年度執聲沒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免予羈押。茲因被告於本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豫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