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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