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竹調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勤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基隆市○○區○○里○○鄰○○○街○○○巷○○弄○○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附卷兩造所簽訂之承攬工程契約書,其中系爭工程之履行地為 楊梅 幼○○○區○○路○○○號,亦非屬本院管轄,此外,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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