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戊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