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原告 林品均 被告 符湘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1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