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0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97年度家全字第4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桂興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