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367號聲請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