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鴻陞貿易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係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而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則為公司法第83第1項所明定。依上開規定觀之,可知得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者,僅清算人本人方有此適格,如非清算人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不符。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4日具狀稱:鴻陞貿易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於97年6月27日決議解散,且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且選任 陳鈴慧 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3條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惟聲請人本身並非清算人,其就鴻陞貿易有限公司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未符,而上開情形亦無從命其補正,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