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即賴焜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129、5130、5334、5386、5492、5499、4610、4789號),本院認為宜合併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寅○○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寅○○前有賭博,煙毒、觀察勒戒等前科,民國(下同)92
年間,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92年度員簡字第
15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3年5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㈡寅○○出監後,不思正當工作,為維持生活所需,基於意圖
自己不法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庚○○○等人之財物,得手後,販賣予不詳之流動車資源回收商,及不知情之協盛行資源回收場、順憶資源回收場、青松資源回收場等,詳情如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財物│價值(│備註│││││││新台幣)││├──┼────┼─────┼────────┼─────┼────┼──────────┤│1│庚○○○│96年4月初│彰化縣 大村 鄉大橋│鐵管6支、│2千元│96年5月10日寅○○行││││晚上10許│村慶安路段果園內│農用噴霧器││經大 村鄉 大橋村過溝三││││││1個││巷53號前,為警盤查帶││││││││回警局,並向警方自首││││││││左列事實。│├──┼────┼─────┼────────┼─────┼────┼──────────┤│2│丑○○│96年4月1日│彰化縣大村鄉大橋│農用鐵管30│共4千元│96年5月4日警方執行查││││晚上10許│村慶安路段果園內│支、 白鐵水 ││贓專案,調閱協盛行資││││││塔1個││源回收場監視錄影器,││││││││發現寅○○騎車牌號碼││││││││TTN-432號機車前往販││││││││售左列贓物。│├──┼────┼─────┼────────┼─────┼────┼──────────┤│3│管理人李│96年4月7日│彰化縣花壇鄉金墩│水溝蓋1個│1千元│96年5月4日警方執行查│││ 清德 (金│晚上8時許│村金墩街101號金│││贓專案,調閱協盛行資│││墩社區活││墩社區活動中心旁│││源回收場監視錄影器,│││動中心所│││││發現寅○○騎車牌號碼│││有)│││││TTN-432號機車前往販││││││││售左列贓物。│├──┼────┼─────┼────────┼─────┼────┼──────────┤│4│癸○○│96年4月9日│彰化縣大村鄉中山│農用馬達1│8千元│96年5月4日警方執行查││││晚上7時30│路2段199巷閒置工│部││贓專案,調閱協盛行資││││分許│廠內│││源回收場監視錄影器,││││││││發現寅○○騎車牌號碼││││││││TTN-432號機車前往販││││││││售左列贓物。│├──┼────┼─────┼────────┼─────┼────┼──────────┤│5│乙○○│96年4月中│彰化縣彰化市埔陽│鷹架3個│1600元│96年5月10日寅○○行││││某日晚上6│街242-1號旁│││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時30分許││││巷53號前,為警盤查帶││││││││回警局,並向警方自首││││││││左列事實。│├──┼────┼─────┼────────┼─────┼────┼──────────┤│6│丁○○│96年4月20│彰化縣大村鄉過溝│不鏽鋼白鐵│1200元│96年5月10日寅○○行││││日晚上7時│村慶安段果園內│1片││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許││││巷53號前,為警盤查帶││││││││回警局,並向警方自首││││││││左列事實。│├──┼────┼─────┼────────┼─────┼────┼──────────┤│7│辛○○│96年4月25│彰化縣大村鄉大橋│農用噴霧器│700元│95年5月16日寅○○行││││日晚上9時│村慶安路311號對│1個││○○○鄉○○路旁遭警││││許│面葡萄園農具室│││盤查並帶回警局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實。│├──┼────┼─────┼────────┼─────┼────┼──────────┤│8│管理人賴│96年4月25│彰化縣大村鄉大橋│白鐵製ㄇ字│3千元(│警方於96年4月27日前│││墨(大村│日晚上6時│村過溝巷鎮安橋排│型護欄1個│協盛行│往寅○○住處後方空地│││鄉公所所│30分許│水溝││資源回│查獲失竊之白鐵製ㄇ字│││有)││││收場)│型護欄1個,查悉上情││││││││。│├──┼────┼─────┼────────┼─────┼────┼──────────┤│9│戊○○│96年4月27│彰化縣大村鄉過溝│不鏽鋼白鐵│5千元│96年5月10日寅○○行││││或28日晚上│村慶安路326號旁│1片││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7時許││││巷時為警盤查,寅○○││││││││主動供出涉犯左列事實││││││││而自首之。│├──┼────┼─────┼────────┼─────┼────┼──────────┤│10│管理人賴│96年5月1日│彰化縣大村鄉大橋│大村鄉公所│6千元│96年5月7日寅○○因下│││墨(大村│晚上10時許│村慶安路段排水溝│公共設施之││列編號16案件被警察偵│││鄉公所所│││白鐵製ㄇ字││訊時,寅○○主動供出│││有)│││型護欄2個││另涉左列事實。│├──┼────┼─────┼────────┼─────┼────┼──────────┤│11│管理人蘇│96年5月2日│彰化縣大村鄉松槐│大村鄉公所│2千多元│寅○○95年5月12日行│││ 世賢 (大│晚上9時許│路292巷內(台中│所有之公共││○○村鄉○○路遇警方│││村鄉公所││區農業改良場後門│設施白鐵製││盤查時,經警帶回警局│││所有)││附近)│ㄇ字型護欄││,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1個││實。│├──┼────┼─────┼────────┼─────┼────┼──────────┤│12│甲○○│96年5月2日│彰化縣 大村鄉茄苳 │農用噴霧器│500元│96年5月10日寅○○行││││晚上10時許│村松槐路292巷葡│1個││經大村鄉大橋村過溝三│││││萄園內│││巷53號前,為警盤查帶││││││││回警局,並向警方自首││││││││左列事實。│├──┼────┼─────┼────────┼─────┼────┼──────────┤│13│未○│96年5月3日│彰化縣大村鄉大橋│農用噴霧器│2200元│96年5月4日警察查緝賴││││晚上9時30│村慶安路326號對│1個││ 俊豪 另毒品案件時,賴││││分許│面西北邊約50公尺│││俊豪向警方自首另涉左│││││葡萄園內工寮│││列竊盜案件,並稱已拿││││││││去青松環保清除有限公││││││││司販賣。│├──┼────┼─────┼────────┼─────┼────┼──────────┤│14│巳○○○│96年5月3日│彰化縣大村鄉大橋│農用噴霧器│2千元│96年5月4日警察查緝賴││││晚上10時許│村慶安路326號對│1個││俊豪另毒品案件時,賴│││││面東北邊約50公尺│││俊豪向警方自首另涉左│││││葡萄園內工寮│││列竊盜案件,並稱已拿││││││││去青松環保清除有限公││││││││司販賣。│├──┼────┼─────┼────────┼─────┼────┼──────────┤│15│管理人陳│96年5月3日│彰化縣花壇鄉三春│花壇鄉公所│8千多元│寅○○95年5月12日行│││ 俊宏 (花│晚上10時許│村斑鳩路段橋上│所有公共設││○○村鄉○○路遇警方│││壇鄉公所│││施之白鐵製││盤查時,經警帶回警局│││所有)│││ㄇ字型護欄││,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2個││實。│├──┼────┼─────┼────────┼─────┼────┼──────────┤│16│管理人賴│96年5月5日│彰化縣大村鄉平和│白鐵製ㄇ字│6千元(│96年5月6日警方至順憶│││ 居林 (大│晚上10時許│村斑鳩路利民橋旁│型護欄2個│順憶資│資源回收場查贓物,發│││村鄉公所││排水溝││源回收│現護欄之白鐵管,循線│││所有)││││場)│查獲寅○○涉犯上情。│├──┼────┼─────┼────────┼─────┼────┼──────────┤│17│管理人吳│96年5月6日│彰化縣大村鄉茄苳│白鐵製ㄇ字│6千元│95年5月6日警察查緝上│││國村(大│晚上10時許│村松槐路旁排水溝│型護欄2個││述編號16案件時, 賴俊 │││村鄉公所│││││豪於警訊中主動供出尚│││所有)│││││涉左列事項而自首之。│├──┼────┼─────┼────────┼─────┼────┼──────────┤│18│子○○│96年5月7日│彰化縣大村鄉過溝│農用噴霧器│2千元│寅○○95年5月12日行││││晚上9時許│村中正西路280巷4│、抽水加壓││○○村鄉○○路遇警方│││││號之2葡萄園內│器各1個││盤查時,經警帶回警局││││││││,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實。│├──┼────┼─────┼────────┼─────┼────┼──────────┤│19│壬○○│96年5月8日│彰化縣大村鄉過溝│農用噴霧器│1千元│95年5月16日寅○○行││││凌晨0時許│村3像49-46號對面│1個││○○○鄉○○路旁遭警│││││葡萄園農具室│││盤查並帶回警局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實。│├──┼────┼─────┼────────┼─────┼────┼──────────┤│20│卯○○│96年5月9日│彰化縣大村鄉過溝│鐵窗1扇│1千元│寅○○95年5月12日行││││晚上11時許│村中正西路280巷│││○○村鄉○○路遇警方│││││內葡萄園│││盤查時,經警帶回警局││││││││,而向警方自首左列事││││││││實。│└──┴────┴─────┴────────┴─────┴────┴──────────┘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同意
其具有證據能力,是以後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並無疑義,合先敘明。
㈡被告寅○○於警訊、偵訊、本院審理中,對上述【附表一】犯行均坦承不諱。
㈢如【附表二】之個別證據,可證明被告個別犯行。檢察官96
年6月20日起訴書之附表中編號1、4被害人均為丑○○,被告辯稱是同一次行竊,但因向不同警局陳述行竊不同財物,以致被重複論計犯行等語。經查上述起訴書附表編號1是大村分駐所96年5月10日依被告自白開始偵辦、編號4是員林分局偵查隊96年5月4日主動清查贓物而偵辦,二案之被害人、地點均相同,被害人丑○○於二次筆錄中均表示不是很肯定失竊之時間,因此極可能為同一時間行竊之同一案件,應認定被告辯解可堪採信。又行竊丑○○之案件,既已一部發覺行竊水塔之事實,則被告雖另自白行竊鐵管30支部分,亦不能構成自首減刑事由,應予敘明。
㈣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附表一】編號1-20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上開所犯20項罪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有如事實欄內之徒刑執行經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編號1、5-7、9-15、17-20犯行被發覺前,主動向警
方自首犯罪,均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
1項先加後減之)。㈣量刑審酌:①被告自述國中畢業後,曾做過木工、裝潢,曾
有詐欺、動產擔保交易法等前科,96年1月間有施用毒品之紀錄,另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可見被告素行不佳。②被告雖然於96年5月4日、6日、7日、10日、12日、16日多次向警方自首犯罪,但被告也陸續於95年5月5日、6日、7日、8日、9日多次犯竊盜罪,可見被告是在警局自首犯罪後,一出警局後又再去行竊,被告並無真正悔意。③被告行竊財物都是鄉村地區之公共設施或農耕器具,河堤護欄被竊後對交通安全造成危害,農耕器具被竊也造成農家相當困擾。被告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賠償任何被害人。④被告自述離婚多年,育有一子已經17歲,尚有高齡父親待照顧等家庭情狀等一切情形,量刑如【附表二】。
㈤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凡96
年4月24日以前之犯罪,若無法定列舉除外情形,原則上均可獲得減刑。而【附表一】編號1-6行為,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並無排除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之不適用情形,故應依該條例第7條,就原本宣告刑諭知其減得之刑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並就編號7-20未減刑之罪,併依同條例第11條定應執行刑。
四、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
本案經檢察官鮑慧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證據方法│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主文│├──┼────┼───────────────┼───────────┤│1│庚○○○│庚○○○96年5月10日警訊筆錄(│寅○○犯竊盜罪,累犯,││││96偵字4789號卷P.12)│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2│丑○○│95年5月18日丑○○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偵字5492號卷P.10)及寅○○指認│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之現場相片(同上卷P.12)、賴金│期徒刑叁月。││││錫96年5月10日警訊筆錄(96偵字│││││5386號卷P.9)及寅○○指認現場│││││相片(同上卷P.14)││├──┼────┼───────────────┼───────────┤│3│管理人李│金墩村村長丙○○95年5月7日警│寅○○犯竊盜罪,累犯,│││清德(金│訊筆錄(96偵字5386號卷P.6)及│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墩社區活│寅○○指認現場相片(同上卷P.12│期徒刑叁月。│││動中心所│)││││有)│││├──┼────┼───────────────┼───────────┤│4│癸○○│癸○○96年5月10日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偵字5386號卷P.7)及寅○○指認│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現場相片(同上卷P.13)│期徒刑叁月。│├──┼────┼───────────────┼───────────┤│5│乙○○│乙○○96年5月10日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偵字4789號卷P.14)及寅○○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現場照片(同上卷P.28)│期徒刑貳月。│├──┼────┼───────────────┼───────────┤│6│丁○○│96年5月10日丁○○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偵字4789號卷P.16)及寅○○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現場照片(同上卷P.28)│期徒刑貳月。│├──┼────┼───────────────┼───────────┤│7│辛○○│96年5月18日辛○○警訊筆錄及賴│寅○○犯竊盜罪,累犯,││││俊豪現場指認照片(彰化分局│處有期徒刑肆月。││││0000000000號警卷內)││├──┼────┼───────────────┼───────────┤│8│管理人賴│96年5月4日大橋村村長辰○之警訊│寅○○犯竊盜罪,累犯,│││墨(大村│筆錄(96偵字5130號卷P.7)及查│處有期徒刑陸月。│││鄉公所所│獲失竊護欄之照片、寅○○現場指││││有)│認之照片(同上卷P.9)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同上卷P.9-1)││├──┼────┼───────────────┼───────────┤│9│戊○○│96年5月10日戊○○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偵字4789號卷P.18)及寅○○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現場照片(同上卷P.29)││├──┼────┼───────────────┼───────────┤│10│管理人賴│95年5月11日大村鄉大橋村村長賴│寅○○犯竊盜罪,累犯,│││墨(大村│墨之警訊筆錄(96偵字5129號卷│處有期徒刑肆月。│││鄉公所所│P.7)寅○○指認之現場照片(同││││有)│上卷P.16)││├──┼────┼───────────────┼───────────┤│11│管理人蘇│96年5月16日午○○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世賢(大│偵字5499號卷P.9)寅○○指認之│處有期徒刑肆月。│││村鄉公所│現場照片(同上卷P.20)││││所有)│││├──┼────┼───────────────┼───────────┤│12│甲○○│96年5月10日甲○○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偵字4789號卷P.20)寅○○指認現│處有期徒刑肆月。││││場之照片(同上卷P.29)││├──┼────┼───────────────┼───────────┤│13│未○│回收場負責人 謝青松 96年5月4日警│寅○○犯竊盜罪,累犯,││││訊筆錄(96偵字4610號卷P.6),│處有期徒刑肆月。││││未○96年5月4日警訊筆錄(同上卷│││││P.9)失竊現場及查獲噴霧器之照│││││片(同上卷P.15)││├──┼────┼───────────────┼───────────┤│14│巳○○○│回收場負責人謝青松96年5月4日警│寅○○犯竊盜罪,累犯,││││訊筆錄(96偵字4610號卷P.6)、│處有期徒刑肆月。││││巳○○○96年5月4日警訊筆錄(同│││││上卷P.10)失竊現場及查獲噴霧器│││││之照片(同上卷P.15)││├──┼────┼───────────────┼───────────┤│15│管理人陳│96年5月15日己○○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俊宏(花│偵字5499號卷P.11)、寅○○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壇鄉公所│之現場照片(同上卷P.20)││││所有)│││├──┼────┼───────────────┼───────────┤│16│管理人賴│96年5月11日大村鄉和平村村長賴│寅○○犯竊盜罪,累犯,│││居林(大│居林警訊筆錄(96偵字5129號卷│處有期徒刑陸月。│││村鄉公所│P.9)、95年5月6日順憶資源回收││││所有)│場負責人 梁家樂 於警訊筆錄中,指│││││認是寅○○騎TTN-432號機車載著│││││白鐵管多支前來兜售(同上卷P.13│││││),及查扣鐵管之照片、現場之照│││││片(同上卷P.15)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同上卷P.17)。││├──┼────┼───────────────┼───────────┤│17│管理人吳│96年5月11日大村鄉茄苳村村長吳│寅○○犯竊盜罪,累犯,│││國村(大│國村警訊筆錄(96偵字5129號卷│處有期徒刑肆月。│││村鄉公所│P.11)及寅○○現場指認照片(同││││所有)│上卷P.16)││├──┼────┼───────────────┼───────────┤│18│子○○│96年5月16日子○○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偵字5499號卷P.13)、寅○○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之現場照片(同上卷P.21)││├──┼────┼───────────────┼───────────┤│19│壬○○│96年5月18日警訊筆錄及現場指認│寅○○犯竊盜罪,累犯,││││照片(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處有期徒刑肆月。││││0000000000號卷內)││├──┼────┼───────────────┼───────────┤│20│卯○○│95年5月16日卯○○警訊筆錄(96│寅○○犯竊盜罪,累犯,││││偵字5499號卷P.15)及寅○○指認│處有期徒刑肆月。││││之現場照片(同上卷P.21)││└──┴────┴───────────────┴───────────┘【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