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被告乙○○
之1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6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6年3月
1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甲○○、乙○○2人所犯搶奪罪,業經本院於96年5月8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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