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9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乙0000000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0000000於如附表編號六至十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六至十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9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84年3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3月12日│171390│已清償其中││││││││1,000元│├──┼──────┼───────┼────┼──────┼────┼─────┤│002│84年3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3月12日│171396││├──┼──────┼───────┼────┼──────┼────┼─────┤│003│84年3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3月12日│171401││├──┼──────┼───────┼────┼──────┼────┼─────┤│004│84年3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3月12日│171417││├──┼──────┼───────┼────┼──────┼────┼─────┤│005│84年3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3月12日│171418││├──┼──────┼───────┼────┼──────┼────┼─────┤│006│84年8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8月12日│211265││├──┼──────┼───────┼────┼──────┼────┼─────┤│007│84年8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8月12日│211266││├──┼──────┼───────┼────┼──────┼────┼─────┤│008│84年8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8月12日│211281││├──┼──────┼───────┼────┼──────┼────┼─────┤│009│84年8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8月12日│211294││├──┼──────┼───────┼────┼──────┼────┼─────┤│010│84年8月12日│10,000元│未載│84年8月12日│211297││└──┴──────┴───────┴────┴──────┴────┴─────┘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