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7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 發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施鈞耀
施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施鈞耀邀同被告施振義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93年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5,869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表及
放款歷史明細查詢單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 官方秀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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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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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8,522元│2,355元│⑴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2年│⑴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2年1│
││││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2.89計算之利息。│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2│60,722元│60,722元│⑴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2年│⑴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2年1│
││││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2.89計算之利息。│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3│68,583元│68,583元│⑴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2年│⑴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2年1│
││││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2.89計算之利息。│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4│52,583元│52,583元│⑴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2年│⑴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2年1│
││││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2.89計算之利息。│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5│52,703元│52,703元│⑴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2年│⑴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2年1│
││││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2.89計算之利息。│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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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8,923元│68,923元│⑴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2年│⑴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2年1│
││││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分之1.89計算之利息。│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⑵自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2.89計算之利息。│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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