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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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蕭聰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載:「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其中面積3,301.01平方公尺如附圖丙部分,分割為原告所有、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如附圖辛部分分割為原告所有(土地面積以實測為主)。」,惟事實及理由部分載「...本件訴訟標的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無法知悉原告究對何筆土地為分割請求,故陳報本件欲請求裁判分割之土地為何?請更正,再檢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六份。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