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 陳如會 被告 呂芳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2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