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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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芳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七五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芳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75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