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4號聲請人 張日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雅蕙 即思頡商行、 曾玉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一張。㈡提出思頡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日
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又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非實體爭訟事件,是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所為聲請之性質,乃為請求權之行使,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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