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鍾政諺
相 對 人 陳明福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涂志佶
」之記載,應更正為「凃志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