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4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所為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裁
定應予撤銷之。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抗告人對
之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認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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