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71號原告 張蓬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文 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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