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宜君 債務人 鍾尚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