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他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他字第20號原告 吳佳凌 被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六海巡隊法定代理人 曾俊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二頁理由欄第03列中關於「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2,7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2,7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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