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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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64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 陳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70元,業據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補正在卷。惟原告於收受前揭裁定後,又具狀追加聲明即請求一部損害賠償120兆元部分,核此原告所為乃屬訴之追加,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21,22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