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8號原告 高雅慧 即伊甸寵物美學館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宛庭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7人均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