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光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光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