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30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徽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為張徽宗或乙○○。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元或12萬元。
㈢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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