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7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陳信華
被 告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