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李證賢
被 告 魏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柒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