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吳昇鴻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3846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2年度司執
字第55493號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伊所有如
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然伊於民國90
年間將個人資料交給買賣汽車之合作公司,竟遭公司小姐擅
自挪用向銀行辦理小額信用貸款,伊實際上並無積欠被告款
項,且系爭土地為伊與訴外人 吳曾 阿妹、 吳昌孟吳上宏
吳上權 所共有,渠等早於86年間就系爭土地已有分割協議,
並於88年10月6日簽訂土地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依系爭協議書約定,桃園縣楊梅市○○段○○○○○號土地分
割為吳昌孟所有、同段1553地號土地分割為吳上宏單獨所有
、同段1540地號土地分割為吳上權單獨所有、楊湖段380地
號土地則分割為伊單獨所有,惟因協助辦理系爭土地分割事
宜之代書過世,方遲未辦理土地分割,故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應不得查封吳昌孟、吳上宏、吳上權所單獨所有之土地,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
明: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發生始足當之,而本件原告提起異議之訴並無上開事由存在
,且縱認原告與吳昌孟等人就系爭土地有分割協議,然原告
並未依法就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無從認定系爭
土地為吳昌孟等人所有,原告之訴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3846號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系爭強制執行程
序受理中之事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
簡字第3846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5493號民事卷宗核
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伊之個人資料遭他人向銀行辦理小額信用貸款,
伊並未積欠被告款項,且系爭土地早已與吳昌孟等人有分割
協議,故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執
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
得提起。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
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
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
,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
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
係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一情,業如
前述,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需於
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足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始
該當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於90年間因個人資料遭他人擅自辦理小額
信用貸款,伊實際上並無積欠被告款項,且系爭土地之共
有人間就系爭土地早已有分割協議,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
不得查封吳昌孟、吳上宏、吳上權所單獨所有之土地,並
提出系爭協議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然查,本件被
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3846號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而原告所述之系爭協議書早於
88年10月6日即已簽訂,且原告所述遭他人盜用個人資
料辦理小額信用貸款之情事發生於00年間,均非於執行名
義成立後始生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債務
人異議之訴顯無可採。
五、綜上,原告據以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由,均非執行
名義成立後所生之情事,自非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所不符,是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
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沈佳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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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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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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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桃園縣│楊梅市│ 楊富 │0000-0000│建│68.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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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桃園縣│楊梅市│楊富│0000-0000│田│173.00│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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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桃園縣│楊梅市│楊富│0000-0000│田│83.00│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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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桃園縣│楊梅市│楊富│0000-0000│田│340.00│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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