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美達
相 對 人  高弼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弼臣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力,有原
告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歷審查
詢問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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