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05號
原   告  羅玉春
被   告  高宇翔
被   告  高景昕
被   告  張繼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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