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05號
原 告 羅玉春
被 告 高宇翔
被 告 高景昕
被 告 張繼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05號
原 告 羅玉春
被 告 高宇翔
被 告 高景昕
被 告 張繼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