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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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士春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翔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
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 鳳勞簡 字第 11 號裁定(103.04.17)[和解]
  •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 鳳勞簡 字第 11 號裁定(103.06.19)[和解]
  • 鳳山簡易庭 102 年度 鳳勞簡 字第 11 號判決(104.01.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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