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1號原告 游啟義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代表人名稱及住居所、所在地或事務所。
二、原告將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併列為被告是否有誤,若屬誤載,請予更正。
三、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00000000000-U00000000-R通知函而提起行政訴訟,惟並未表明究係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確認訴訟。
四、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記載「一、本案依102年12月3日院台業三字第0000000000號監察院指示辦理。二、本案件申訴人不服裁罰,改提起行政救濟,請審慎處理本案,以維護公道、正義。」,尚非屬訴之聲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六、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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