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鳳 上訴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因102年訴字第5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87,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