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賴泳錡 被告 葉尚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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