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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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貼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7號上訴人 馬可 文創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偉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家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貼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