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劉韋呈 被告 張嘉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嘉顯涉犯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即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1日準備程序當庭撤回告訴,本院於同年月5日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原告於同年月2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