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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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鄒黎阿珠 被告 郭長川
豐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源彬 上列被告郭長川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