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林鈺智 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調解成立,本案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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