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聲請人與 蔡炎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之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申請書所載「戶籍地址」之內容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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