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永翔 上列聲請人與 林佳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22400元之計算式及依據。
二、請釋明何以本件乃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息及利息為年息6%?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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