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第一八七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呂宗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零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